关于在市城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露天烧烤的通告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常 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常城管通告[2017]1号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市城区禁止焚烧垃圾和禁止露天烧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本通告所称露天烧烤是指用炭火以及其他方式露天进行食品烧烤、熏制,产生烟粉尘、油烟等物质的行为。
三、本通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露天焚烧垃圾和露天烧烤,具体区域如下:
武陵区:东至石长铁路;西至桃花源路;南至沅江,双拥路;北至石长铁路线,吉生路。
鼎城区:东至沅江;西至桃花源路;南至金霞大道,北至沅江。
经开区:东至太阳大道;西至枉水;南至常张高速公路;北至沅江。
柳叶湖:紫缘北路,环湖路,姻缘河,穿紫河,柳叶大道所合围区域。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相关部门在日常环保巡查时发现市城区露天焚烧垃圾和露天烧烤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应固定相关证据,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常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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