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肃查处影响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影响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影响市城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违者,罚款20元。
二、严禁随地吐痰、随地便溺。违者,罚款30元。
三、严禁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违者,罚款100元。
四、严禁乱倾倒垃圾和污水。违者,罚款100元。
五、严禁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树叶、枯草等废弃物。违者,罚款100元。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单位违反的,罚款10000元。个人违反的,罚款3000元。
七、严禁乱倾倒渣土等建筑垃圾。单位违反的,罚款30000元。个人违反的,罚款200元。
八、严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违者,罚款100元。
九、严禁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违者,罚款10000元。
十、严禁在城市街道出店经营、占道经营。违者,罚款1000元。
十一、严禁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违者,罚款500元。
十二、严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者,罚款1000元。
十三、严禁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木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喷涂。违者,罚款100元。
十四、严禁擅自设置条幅、充气物等广告。违者,罚款100元。
十五、严禁散发小广告等宣传品。违者,罚款100元。
十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违者,罚款500元。
十七、严禁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机动车乱停放的罚款100元,非机动车乱停放的罚款50元。
十八、严禁行人横过道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违者,罚款20元。
十九、严禁攀折树木花草、践踏绿地或者依树搭棚、挂物。违者罚款500元。
二十、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占用的罚款1000元,擅自挖掘的罚款10000元。
本通告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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