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周某某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潘晓清
审 稿: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杨永红
检索主题词:周从化(被处罚人)、擅自砍伐城市树木、以案释法、普通案例
二、案件正文采集
周从化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案
【案情介绍】
2024年4月12日,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四大队接举报:武陵区校场街128号门前两颗水杉树被擅自砍伐。接报后,执法人员高大顺(执法证号:18090099062)、杨力(执法证号:18090099065)立即赶至事发现场,找到当事人周从化,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常城管责停通字[2024]第05001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24年4月15日,对当事人周从化立案调查并下达了《立案通知书》(常城管立通字[2024]第05001号)。2024年4月15日,对当事人周从化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4月16日,对当事人周从化进行了询问,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据提取记录。2023年4月16日,调查终结。
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支队直属四大队组织当事人周从化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并制作了质证笔录签字确认。
本案收集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均证实了当事人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且属个人行为的事实。当事人对本局办理该案期间调查取得的、拟作为定案依据的全部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
当事人周从化在武陵区校场街128号门前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原《城市绿化条例》2011版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 2024年4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城管罚先告字[2024]第05001号),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周从化在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签署《自愿放弃权利承诺书》,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故对当事人周从化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罚款已在限期内缴纳。
【法律分析】
本案反映的情形,是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客观情况,案情虽不复杂,但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就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而言
(一)调查取证
1、主体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此案中,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与当事人周化从见面后,第一时间出示了其中两名执法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并告知了涉嫌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2、保存证据。在案件立案后,我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笔录。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形成调查询问笔录,让当事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同时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使得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应该注意的是,我们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3、正当程序要求。启动内部审批流程,填写《调查终结审批表》,下发《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其目的一方面因为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本案我局已经进行媒体公示。
5、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我们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这不仅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等工作起积极作用;更对保护执法人员和行为相对人的人身安全、舆情应对起重要作用。
(二)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了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外,还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公章。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四)执行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法定特殊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事后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局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规定的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六)能够做到一案一卷,一案一光盘。
二、就案件处理而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然要求。如何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正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给当事人以最适当的行政处罚,说来容易,其实不然。
通过本案的查处,提示我们,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也要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更要以人为本,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未取得市容绿化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对城市树木进行砍伐,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形象,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针对影响建筑的采光和通风的绿化树木,可以进行适当、合理的修剪,但需要按照养护技术标准和法定程序进行;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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