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城管罚决字〔2023〕第05006号
当事人:常德市惠泽物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RKX6M67
法定代表人:廖长建
身份证号码:4303021973****2553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方家巷社区人民路1266号(阳光地带3栋107号)
委托代理人:朱宏
职务:现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4307261985****5416
住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新乐巷28号1栋1单元9号
一、案件事实
2023年8月29日15时,直属四大队执法人员配合常德市城市道路管理处巡查时发现:常德市惠泽物业有限公司在武陵区沙港路芷兰公馆小区8栋101-108号门面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长:31.4米、宽:0.3米)。执法人员高大顺、杨力找到现场负责人朱宏,并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证件号分别为:18090099062、18090099065),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常城管责改字[2023]第0000466号),责令在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9月4日,现场复查时,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证据及证据采信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3张)、现场勘验图一份(附地图1张),证明常德市惠泽物业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2、现场复查笔录一份(照片2张),证明常德市惠泽物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改正;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常德市惠泽物业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4、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一份(1.常德市惠泽物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常德市惠泽物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常德市惠泽物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和个人身份信息。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支队直属四大队组织当事人常德市惠泽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宏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且签字确认。
本局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
2023年9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城管罚先告字[2023]第05006号),告知其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常德市惠泽物业有限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常德市惠泽物业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四、处理决定:
对常德市惠泽物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户名: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6 757 366 728;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25日
附: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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