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常德市城市管理执法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武陵区某餐馆在不具备安全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行政处罚案
该案系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移送。经查,武陵区某某餐馆经营者于2023年3月30日违规在公共用餐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3的规定“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不符合安全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燃气用户不顾安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瓶装燃气或者存放燃气量超过存放限额等违法行为频频发生,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此外,由于燃气违法行为具有随意性大、隐蔽性强的特点,单靠执法部门有限的执法队伍力量,往往难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因而必须加大宣传教育,鼓励群众举报,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现对燃气违法行为的群防群治。
二、在县城区人行道上乱停放车辆行为首违不罚
自2022年3月开始,石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在县城区人行道上乱停乱放车辆,违反了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初次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在违反地点自愿参加且完成“劝导志愿者社会服务”,并签署《首次免罚承诺书》经本人郑重承诺后,不予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共处理此类情况933台次。
“首违不罚”是新时代新发展执法理念的重大转变,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回归,先给予批评教育,再自愿完成“劝导志愿者社会服务”,给初次违法者一次作为管理者的体验机会,充分体现了城市管理“721工作法”的工作理念,构建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相互了解和充分理解的双向沟通渠道。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使用“首违不罚”,既不是无原则的放纵,也不是无规则的“法外开恩”,而是“审慎下的包容”,这样不但能统筹执法的“力度”与“温度”,也更能实现处罚与教育的相得益彰,使城市管理更显理性、更富人情味和更具人性化。
三、戴某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15日,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交函,反映戴某在其经营的某鱼馆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经查,2023年6月26日,桃源县市政建设服务中心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戴某在其经营的某鱼馆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2023年8月18日,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其经营的某鱼馆厨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因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期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戴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该案合理适用“首违不罚”条款,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案件由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做到了相互配合,衔接顺畅,实现了两部门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燃气经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桃源县城市管理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紧密配合,从源头抓起,防微杜渐,有较好的警示效果。
四、李某在临街门店店外堆物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30日上午9时,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安乡县深柳镇深柳大道巡查时,发现某车行门店涉嫌店外堆物。经调查,某车行门店经营者李某因门店面积较小,将店内杂物堆放至店外人行道上,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同时,该行为系首次发现,并当场改正,且李某违规堆物面积较小,危害后果轻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查免罚清单(第一批)》中第二项首违不罚的情形。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李某进行警示告诫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安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立三次告知与首查免罚相关制度,并对外公布首查免罚清单。通过大力推进城市管理“721”工作法,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着力破解城市管理执法难题和发展瓶颈,全面提升城市服务、管理、执法水平。
五、张某擅自摆设摊点占道经营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8日16时30分,张某在临澧县城区文化街一完小路段人行道上利用电动三轮车售卖水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其行为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临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安福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此行为后,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张某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张某立即停止擅自摆设摊点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告知张某到县政府划定的便民疏导点规范经营,对此次违法行为给予口头教育,不予处罚。
针对流动摊贩随意摆设摊点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本着满足群众期待、法理情有机结合的原则,将“亲民服务、柔性执法”的理念融入到日常执法监管之中,做到指出违法事实在先、说服教育在先。坚持疏堵结合,推行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慎用行政处罚,注重服务民生,实现了严格执法与文明管理的双赢。
六、李某擅自摆摊设点行政处罚案
2022年12月8日9时许,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李某在三星路主路上擅自摆摊设点经营蔬菜,占道面积3平方米,其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通行,随即告知当事人李某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进行教育和劝离,李某立刻改正了其行为,根据《常德市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武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鉴于李某积极改正的情况,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针对擅自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城管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兼顾柔性执法,让执法不仅有尺度也有温度,构建和谐执法环境。
七、某炸鸡店门店装修设置围挡行政许可案
2023年4月19日,西湖某炸鸡店因门店装修向西湖管理区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设置围挡的行政许可。2023年4月23日,西湖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并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
执法人员在受理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许可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许可登记,案卷材料缺少行政许可申请表、注意事项告知书、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等主要法律文书,存在行政许可“一简到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由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西湖管理区综合执法局改正。
八、周某运沙沿途洒落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6日,澧县城头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集镇日常巡查时,发现澧县周某建材经营部砂石场坪未及时冲洗,生产运输车辆装载砂石未覆盖而洒落至街道路面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告知,查验场地营业执照(经营者周某),周某现场确认违法事实。城头山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以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名义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款壹仟元。
该案执法人员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其他组织而适用简易程序,导致程序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由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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