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季度典型案例曝光
一、常德市某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违法事实:2023年6月1日15时,直属四大队执法人员与燃气办工作人员到柳叶湖某某镇某某巷进行联合燃气检查时发现: 常德市某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武陵区某某柴火饭庄未安装燃气报警器装置案
违法事实:该案系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移送。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武陵区某某柴火饭庄未安装燃气报警器装置。现场复查时,当事人正在等待技术人员安装报警装置。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在外地就医,不能及时返常配合调查致使案件中止调查。2023年7月3日,当事人返常,恢复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三、武陵区某某私享定制美发店未安装燃气报警器装置案
违法事实:该案系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移送。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武陵区某某私享定制美发店未安装燃气报警器装置,复查时当事人已按要求安装了燃气报警器装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四、常德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违法事实:2023年8月29日,直属四大队执法人员配合常德市城市道路管理处巡查时发现:常德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在武陵区某某路某某小区门面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长:31.4米、宽:0.3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对常德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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