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第二季度典型案例曝光
一、常德市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在项目验收后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违法事实:常德市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建设某某某集镇商业街及客栈、旅馆项目中,存在消防项目验收后未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二、常德某某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违法事实:该案系举报,经查:当事人常德某某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武陵区某某路段顶管施工中,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毁损地下燃气管道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编第二章第一节第六点之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武陵区某某餐馆在不具备安全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
违法事实:该案系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移送。经查,武陵区某某餐馆经营者于2023年3月30日违规在公共用餐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3的规定“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不符合安全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常德市某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案
违法事实:2023年5月11日上午9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协同市燃气办对市城区瓶装燃气配送点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常德市某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朝阳路燃气配送点存在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常德市某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案
违法事实:该案系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移送。经查,常德市某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的常德市某某艺术培训学校装修项目(消防工程),存在未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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