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城管系统行政执法典型案件公开
案件1:桥北家具城楼顶广告案件:
违法事实:2019年8月1日,常德市城管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人民路巡查时发现,人民路与城门口路交汇处的桥北家具城楼顶设置有一块楼顶广告,高10米,宽24米,总面积240平方米。该广告牌“三改四化”后一直未加固维修,主体结构老化锈蚀严重,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经调查,该楼顶广告设置于2009年,属桥北家具城全体业主所有。
处理情况:2019年8月8日,执法支队向桥北家具城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升级改造或拆除。
案件2:美居建材广场楼顶广告案件:
违法事实:2019年8月5日,常德市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常德大道巡查时发现,常德大道火车站旁美居建材广场楼顶设置三块楼顶广告,每块高12米,宽30米,面积360平方米。该广告牌“三改四化”后一直未加固维修,主体结构老化锈蚀严重,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经调查,该楼顶广告设置于2005年,属美居建材广场所有。
处理情况:2019年8月7日,执法支队向美居建材广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依法拆除,消除安全隐患,保留一块升级改造。
案件3:高尚名门茶楼违法修建构筑物案件:
违法事实:2019年8月23日,常德市城管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在洞庭大道东段巡查时,发现武陵区高尚名门茶楼修建一块“外婆菜小鲜炒”字样的构筑物,总面积约20平方米。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第3.0.4条之规定。
处理情况: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条的规定,对该个体工商户做出补办相关手续,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4:威艺贸易有限公司违法修建构筑物案件:
违法事实:2019年8月30日,常德市城管局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在常德大道巡查时,发现江门市威艺贸易有限公司在常德大道3415号修建一块“古典红木家具展”字样的构筑物,总面积约15平方米。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第3.0.4条之规定。
处理情况: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个体工商户做出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5: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倾倒建筑垃圾案件:
违法事实:2019年7月1日,石门城管局接到中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办函,该局迅速展开线索收集和调查,函件中所列举报坐标点在石门县宝峰街道天供山社区“美味蛋糕店”处,位于石门县经开区兰香路旁,距月亮水库约1公里,该点未发现任何倾倒物。后经执法人员在周边走访调查,有群众提供线索反映市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在石门县二都街道南峰社区月亮水库在建环库道路陈家垭路段路基处倾倒的建筑垃圾。
处理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已于2019年7月4日对石门县鸿科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件6:澧县洪涛涛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设置洗车设施案件:
违法事实:澧县码头铺镇双泉寺社区641号居民洪涛涛未经批准,擅自在澧县县城规划区护城路与晓钟街交汇处857号前设置洗车设施,占用面积30㎡,多次责令改正未果。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处理情况:2019年4月10日,澧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对洪涛涛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设置洗车设施案查处。2019年4月12日,澧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了澧城行罚决字[2019]第S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如下处罚:限3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设施,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案件7:澧县尹松喜违法建设案件:
违法事实:2019年1月,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白羊湖社区居委会新堤4组居民尹松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结构为砖混、建设性质为扩建、建设面积233㎡、工程造价15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违法建设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处理情况:2019年1月29日,澧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对尹松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案立案查处。2019年3月4日,澧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了澧城行罚决字[2019]第G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做出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处罚款的人民币8000元整。
案件8:鼎城区钟伍妹焚烧生活垃圾案件:
违法事实:2019年9月15日9时20分,常德市鼎城区城管局郭家铺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鼎城区三滴水社区焚烧生活垃圾,并已污染大气环境,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焚烧并清理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鼎城区城管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案件9:鼎城区文志娥焚烧生活垃圾案件:
违法事实:2019年9月16日7时15分,常德市鼎城区城管局郭家铺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鼎城区三叉湖村9组焚烧生活垃圾,并已污染大气环境,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焚烧并清理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鼎城区城管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案件10:常德市德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渣土污染案件:
违法事实:2019年9月8日22时17分,常德市德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鼎城区一号大道石板滩镇狮子山村路段运输渣土,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一号大道路面污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鼎城区城管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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