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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变审批的园林绿化工程方案重新审批的思考

来源:常德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站 2024-06-13 15:50 字体:【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求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我们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中发现,园林绿化工程有其特殊性,设计无法完全表达其意图,材料个性化明显,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不同个体,表现效果区别很大,这就要求施工中进行“二次创作”,一旦有改变就重新审批,几乎不现实。

我市未对《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计方案求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进行规定细化,我们工程监督人员在工程监督中标准不好把控,对建设单位更是造成了恐惑,甚至有点无法适从。我们进行方案审查,应该是基本地型、游路、景观色彩、植物覆盖率、园林小品和园林设施的方案审查,在方案的基础上,建设单位进一步进行施工设计,充分发挥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积极性,也体现他们的主体责任。出现什么情况就必须进行设计方案重新审批应该有明文规定,并向社会公示。这么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建设单位对应该不应该重新审查心中有数,便于他们按章行事;二是增强城管廉洁形象,现在没有具体标准,情况差不多工程,有的进行了方案重新审,有的又没有,社会感觉不好。

我个人认为基础地型平面布置和竖向高度发生变化、树种变化引起景观效果实质性改变、绿化复覆盖率发生变化、绿化率变化、园林小品变化等要进行方案重新审查,其他变化由建设单位主导,其他主体单位协商一致即可。做为审批部门把握宏观方向,充分调动建设主体单位的积极性,负起“微宏改造”的职责,出更多的园林绿化精品工程。

这是我个人对园林绿化工程方案重新审批的一些思考,不一定正确。我意在抛砖引玉,希望相关人员、相关领导能思考这个问题,让常德市居住环境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