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市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局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承担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关行政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城区各类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核、质量监督;参与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
(四)负责城区各类城市园林绿地(含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考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市城区区属绿地的管养工作;负责市城区市属绿地养护管理的市场化工作;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核;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核;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费(补偿费)的收缴。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城市古树名木迁移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市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审核;负责市城区园林绿化企业行业管理工作。
(七)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全民义务植树的规划设计、种苗培育、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
(八)负责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式小区、园林式单位等活动。
(九)组织编制城市风景园林科技发展规划,推广新成果、新技术。
(十)负责拟订城市风景园林绿化建设资金计划初步方案,组织、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合理使用城建资金。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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